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期限

  • 作者:君君
  • 更新日期:
  • 阅读:546

失业保险金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去工作的个人提供经济援助。它的目标是帮助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计,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稳定。失业保险金的资金通常来自雇主和员工的缴纳,这些资金被积累起来,以便在需要时发放给合格的失业申请人。

一、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的80%,

即:2100×80%=1680元/月

巫溪县、城口县、酉阳县、彭水县等4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的90%,

即:2100×90%=1890元/月

二、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⑥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为十六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8年为17个月、9年为18个月、10年为19个月、11年为20个月、12年为21个月、13年为22个月、14年为23个月、15年为24个月)

注: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指在同一个待遇领取期间)。

三、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签:

上一篇:重庆产假标准多少天?二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

下一篇:面试需要注意的细节

推荐文章
相关企业招聘 相关行业招聘 地区相关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