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搞“末尾淘汰制”符合劳动法吗?

  • 作者:灰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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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搞末位淘汰是不符合《劳动法》的。末位淘汰不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其工作,且公司也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就辞退该无过错的员工的,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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