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很多权利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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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很多权利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其中,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其次,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情】 

小方离开乡下老家,应聘进入县城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车间主管,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7个月,从2006年1月至7月,试用期工资800元,转正以后工资1500元。2006年6月20日,小方因突患急性胃肠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这一天,小方没有到公司上班,但在医院给公司打了电话并获得了公司的休假许可。第二天,小方照常去公司上班,还带来了医院前一天给她开具的病假单,但令小方没有想到的是,她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落款时间为2006年6月21日。小方认为,公司规定病假应事先打电话至公司请假,并在病好后补交医院病假证明。她在6月20日上午打过电话给公司,告知公司自己患了急性肠胃炎,需请一天病假,也得到了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在电话中并未通知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6月21日她上班后,公司却告知她已经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并强行让其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小方认为该公司与自己约定的试用期不合法,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点评】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的时间阶段。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一般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个试用期。

是不是在试用期里,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对劳动者“炒鱿鱼”?劳动者是不是也可以随时跟用人单位“说拜拜”?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试用期的期限应该多长?

在试用期的阶段,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不能任意约定试用期的长短。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长短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了不同时间长短的试用期。 

其中,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例中,公司与小方的劳动合同为1年,却约定了7个月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本案例中,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小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向小方说明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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