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该支付多少赔偿金?

  • 作者: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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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该支付多少赔偿金? 

情景再现

李某与某超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月工资3000元。上班三年零八个月后, 李某因为怀孕生小孩的缘故上班搬运超市货物不太方便。超市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朋友小芳听说此事后告诉李某, 在李某怀孕期间, 如果用人单位因其不能胜任现有的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是应该向李某支付赔偿金的。可是支付多少,小芳也不清楚了。

那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该支付多少赔偿金呢? 

律师答疑

李某的朋友小芳说得很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李某在孕期之中, 超市是不能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 李某已经工作了三年零八个月, 因超过六个月, 计算为四年,那么单位应向其支付四个月的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数额的两倍, 即4个月乘以月工资3000元, 再乘以2, 共24000元的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分情况对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合同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时也要依法向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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