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预交所得税 重庆企业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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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维持国家经济正常发展的有力工具与手段,对于促进国家正常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相信大家对于重庆的税收行业都十分关心,因为自己的工资薪酬都涉及到了这一方面,同时也有许多重庆本地的朋友都在关注重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话题,那么本次就让汇博招聘的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有效帮助到大家哦。同时大家如果有更多问题也可以联系汇博招聘的小编,小编会为大家进行相关资讯的解答的。

一、重庆房地产预交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2016年7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需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预缴义务的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各地适用预征率

实务中房产企业也多采用另一种算法: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各地适用预征率

符合政策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测算结果,选择合理的计算方式。

二、重庆企业所得税计算

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9年31号】文,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1号文对于毛利率的规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 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适用预计毛利率*25%

三、重庆收到预收款如何开票

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比营业税时期与增值税时期,纳税义务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此时销售不动产发票又该如何开具呢?

当房产企业收到业主预交的房款时,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所以实务中无需开据发票。若业主有开票需求,则房地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进行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重庆的税收政策与相关条例都是与时俱进的,同时税收条例十分严密,这也体现出来相关法律政策的严谨与科学,大家可以在相关部门查询到更多重庆税收的有关政策哦,也可以登录汇博招聘的网站查询相关信息,希望小编的解答可以有效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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