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后悔了怎么办?

  • 作者:灰灰
  • 更新日期:
  • 阅读:362

劳动仲裁调解书签订以后,只要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反悔。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期限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正当理由他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总而言之,劳动仲裁调解书反悔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上诉,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标签:

上一篇:拒绝劳动仲裁调解会怎样?

下一篇:劳动仲裁不接受调解之后的流程是什么?

推荐文章
相关企业招聘 相关行业招聘 地区相关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