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及条件
- 作者:君君
- 更新日期:
- 阅读:462
一、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的80%,即:2100×80%=1680元/月
巫溪县、城口县、酉阳县、彭水县等4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的90%,即:2100×90%=1890元/月
二、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二年的为三个月;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④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⑤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⑥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为十六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8年为17个月、9年为18个月、10年为19个月、11年为20个月、12年为21个月、13年为22个月、14年为23个月、15年为24个月)
注: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指在同一个待遇领取期间)。
三、领取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领取材料
1.身份证
2. 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中国银行卡复印件,社会保障卡需要到银行激活银行功能,并设置密码。标明本人姓名及常用电话。
注:建议去之前咨询电话023-12333确认所需材料。
注意事项
1.申领失业金前,必须先暂停参加失业保险和以单位名义参加的其他社会保险。
2.原单位失业保险有欠费的,需缴清欠费后才能享受失业金。
3.主动离职者本次不能享受失业金,再次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时,提供本次的缴费登记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合并计算。
4.外地转入的领取失业金资料必须用档案袋加封,本人不能私自拆封。
5.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将视为再就业,停止发放失业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由就业局缴纳,失业金领取结束后及时到医保局续保(一般提前1月停交医保)。
五、领取流程
1、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本人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4、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六、网上领取
1、通过“重庆人社”APP申领——打开“重庆人社”APP并登录个人账号
2、通过“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申领
下一篇:面试前应该了解公司的哪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