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规定 工伤人员退休时有什么待遇

  • 作者:酒心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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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多人在步入职场工作时就开始向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等一系列保费,为的就是退休之后可以领到一笔可以供自己生存的费用。但是也有很多人担心自己缴纳的费用太多,到时候还没有领完就不在人世了,那岂不是很亏。所以很多人都是按最低的保费缴纳的。那么你知道在重庆市企业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吗?重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之后有什么待遇吗?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资料,带大家了解一下重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哪些规定,一起往下看看吧!

一、重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规定

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目前执行的`死亡待遇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2000元

2、抚恤金:按参保人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1年按1年算)支付1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随企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或养老金。用人单位、死者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待遇。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已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救济金。

二、工伤人员退休时有什么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重庆最新丧葬费标准

重庆市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好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我们可以看到在重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会领取到丧葬补助金2000元,而且根据重庆最新的丧葬费规定,其子女还可以领到15个月救济金。如果你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退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等级赔偿,企业支付不了的部分将由国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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