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国企薪酬等级划分标准

  • 作者: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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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企业的负责人,大家想必一下闹钟就会想到年薪百万,成功人士等等的代名词。如果在企业前面加上国有两个字,大家心中想必,觉得这个负责人的含金量会更上一个档次。毕竟如果那个企业只是一个挂名企业的话,那么,所谓的负责人和我们普通工薪阶级,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但无论该负责人在重庆国企职位多高,工资待遇也是要符合国家制定的重庆国企工资标准的。今天,汇博招聘小编想带大家深入扒一扒重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重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等问题,满足一下大家的好奇心。

一、重庆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

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企负责人的收入也越来越透明。

近日,重庆30多家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陆续披露其负责人2020年度薪酬情况,重庆市国资委官网也对此进行了集中披露。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这些国企负责人的税前年薪大部分在40万元—70万元之间。其中,国企“一把手”(董事长或总经理)2020年度应付年薪最高的为75.8万元。

记者看到,在重庆市国资委官网披露的2020年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中,包括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等33家市属重点国企,具体披露内容包括负责人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时间、2020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前薪酬情况、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领取薪酬、在关联方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六项。其中,负责人的税前薪酬包括应付年薪,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其他货币收入,任期激励收入四项。

记者梳理发现,33家企业中,企业负责人的税前薪酬主要集中在40万元~70万元之间,公司“一把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付年薪最高的为75.8万元,为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方宇。任期激励收入最高的为重庆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杨君,其在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激励收入为40.23万元。此外,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魏福生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激励收入为28.65万元。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开国企负责人薪酬,是完善重大信息公开制度、打造“阳光国企”的重要举措。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全面公开央企负责人2015年度税前薪酬。随后,各个省市国企负责人薪酬也陆续公开。根据《重庆市深化高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重庆市国资委于2016年起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结果和负责人薪酬信息。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市国企负责人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透明。

二、国企薪酬等级划分标准

国企待遇分为5个级别:一级国企、二级国企、三级国企、四级国企、五级企业。

1、一级国企:对于应届生来说,一级国企待遇是最理想的,但是总部和分公司会有一定差距,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进出口银行、中国移动、国家电网、中国有色矿业等。

2、二级国企:刚进入二级国企的应届生需要一定时间的摸爬滚打,会达到理想的待遇,与一级国企差异无大,比如中国人寿、中国建筑、中国中纺、中化集团、中国远洋、中粮集团、中金等等以“中”字打头的企业。

3、三级国企:需要很长时间的学习成长,应届生才会有所成就,比如中国五大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还有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等。

4、四级国企:应届毕业生刚刚进入时可能会有些失望,在工资待遇和发展前景方面没法和前三级别的国企相比。比如京东方科技集团、北京京仪集团、北京卷烟厂等。

5、五级企业:东西部的一些地方国企,待遇不好、地方偏远。

三、国有企业高管薪酬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 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 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总额为基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薪酬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平均劳动生产率及人均实际薪酬水平;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二年后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净利润额挂钩。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总额基数×(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薪酬浮动系数)

  非充分竞争性企业及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企业,挂钩指标另行确定。

第八条 薪酬浮动系数根楼堂馆所建设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利税率、同行业人均薪酬水平、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7以内。

  第九条 净利润额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市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高位数水平。

  净利润额出现负增长的企业,新增效益薪酬按经济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负值确定,薪酬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企业前三年平均薪酬总额的20%,员工个人薪酬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企业净利润额以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净利润额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后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和员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支付。

  企业和员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具体确定,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府〔20*〕140号)、《*市属国有企业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暂行办法》(*府〔20*〕43号)执行。

       第十五条 情况特殊、暂时无法开展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确需提高的,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逐级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审核;年度职务消费情况应按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并报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兼职人员的薪酬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人员,是指受持有国有产权的派出单位的委派(下称派出单位),在其子企业中兼职的人员。

经批准在子企业中任职、并已转移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兼职人员。

       第十九条 派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对确需在子企业兼职的,应当按照《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党通〔2004〕4号)的规定,报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兼职人员应当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按照兼职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将在兼职企业获得的薪酬作为管理费全额上缴派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企业应当在深入分析预测全年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当年的薪酬预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预算及兼职人员薪酬预算,应当在薪酬预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草案,应当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预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薪酬储备金制度,薪酬发放应当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改变结余薪酬储备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上年度的薪酬决算草案。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决算及兼职人员薪酬决算,应当在薪酬决算草案中明细列示。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草案,应当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薪酬决算,还应当由有关国有产权代表依法提交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薪酬决算,对全年的薪酬计提和发放情况进行清算,超额计提的予以调整,超额发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希望汇博招聘小编的这篇文章能够满足大家的好奇心。其实小编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也是深深感叹人与人之间果然是不一样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待遇确实是极好的,很符合普罗大众对公司的一些想法。但是看过对薪酬的一些规定后,小编又感叹,深触多大的位置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国企高管也不是那么容易做的。好了,期待与大家的下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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