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的辅警待遇如何 法院辅警的设置特点
- 作者:大白兔奶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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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聊到过重庆法院的警察,那么大家知道重庆法院也有辅警这个职业吗?如果你也想去到法院当一名辅警,却又不知道重庆法院辅警一个月多少钱的话,那么今天这篇文章就一定是为你量身打造的啦!小编相信大家已经知道辅警这个职业是做什么的了吧,那么今天小编就将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重庆法院辅警待遇的问题,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赶紧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吧,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哦!
一、重庆法院的辅警待遇如何
重庆法院的辅警待遇如何?法院辅警的待遇和司法警察的待遇是一样的,大家可以法警的待遇来参考,法院司法警察也就是俗称的法警,是法院内设立的特殊警种。在社会上,法警不像一般警察那么为人熟悉,事实上他们贯穿每个案件的始终,从犯人的追捕,到犯人的押解、看管、送审,甚至器械的管理。正因为他们与犯人接触很多,所以特别需要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正气。法警的工资除基本的工资外,还享受国家司法警察补贴,大概在200-400元左右每月。基层法院法警,一般情况下也有被派到派出法庭的可能,会负责法庭的庭审秩序,负责送达、执行等,基本干的是书记员的活。
二、法院辅警的设置特点
(一)自筹经费制辅警。自筹经费制辅警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聘用,经费自筹解决的一种辅警使用模式,是一种传统的辅警使用模式,它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主要特点是经费来源可能失范,队伍管理缺乏规范,辅警权利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已不再自筹经费组建辅警队伍,仅在少数经济落后地区或一些地方个别基层派出所存在这种情形。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的进一步健全,自筹经费制辅警将很快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二)合同制辅警。合同制辅警是指直接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辅警使用模式。其主要特点:由地方政府承担经费开支,使用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和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都在探索和使用合同制辅警,如杭州、广东番禺、上海等地。
(三)保安制辅警。保安制辅警是指从保安公司聘请保安,将聘请的保安作为警察辅助力量使用的一种辅警使用模式。其主要特点:保安制辅警素质较高,其已经过保安公司的培训;保安公司负责人事管理,行政管理成本低;仍由地方政府承担经费开支,这部分经费直接支付给保安公司。
三、法院设置辅警的弊端
辅警虽然大大缓解了法院警力的不足,但存在的弊端也不少。今年5月12日,湖南省新化县法院一法警入室杀人,对一手无寸铁女子实施抢劫并残忍杀害的事件,后经查,该法警是系新化县法院临时聘用法警,此事件的发生无不反映了辅警在使用和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当前,辅警在使用和管理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有:
(一)辅警队伍不稳定。其一,辅警的待遇偏低。与正式司法警察相比或者与他们所担负的工作职能相比较,辅警的收入仍然不高,特别是辅警队员在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危难险急的情况,奖励基金和工伤保险不能得到保证,这势必会对辅警队伍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其二,辅警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一些队员因自身条件所限,一时找不到或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才来当辅警,把辅警工作当成临时性、过渡性工作,甚至把辅警队当作“养老所”,认为只要不出纰漏,混混日子算了。
(二)辅警队员素质普遍不高。我国辅警总体数量庞大,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且难以提高。辅警职业具有的风险大、待遇差、任务重等特点,这决定了现有制度下很难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辅警队伍。各地辅警招录条件门槛设置较低,有的只要求初中文化、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符合年龄条件即可,近年来招录条件设置虽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是不高。加之他们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变能力较差,不善于处理复杂疑难问题。
(三)辅警法律主体身份不明。我国长期以来未有明确的关于辅警主体身份定位的法律规定,辅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名分”。法律的长期缺失,导致了辅警身份的尴尬,使得辅警履职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合法性缺乏法律根据。辅警不是正式警察,虽然身着警服,但不具备警察身份,不是正式干警,不属于公务员序列,而另一方面,辅警实际行使着有限的警察权。由于辅警主体身份的模糊,导致辅警职责不明、甚至辅警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在法院,如辅警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一旦出现人犯逃脱或其他安全事故,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追责,追究其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四)现有辅警制度混乱、缺失。当前,辅警存在于各地各级公安机关,数量通常超过警察数倍,法院辅警相较公安只在少数。追溯辅警发展历史可知辅警早已存在,我国正式意义上辅、协警是应对改革开放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而带来的治安压力的产物。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决定》第5条规定:“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治安保卫组织应严格依法办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该决定是国内首次从法律层面承认早期辅警的成立,但无更细致的规定,此后也未再有有关辅警的法律规定。辅警无法律上的“身份”,有些地方政府及公安机关便以制度规范来明确辅警的范围、工作职责、纪律、报酬等内容。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有关辅警制度文件总体较少,尚无以省为单位制定辅警制度文件,各地出台与辅警相关制度的制定主体不一,法律层级较低,有政府出台的,有政法委牵头制定的,也有县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而有关辅警制度名称也混乱,有的称暂行规定,有的称意见,有的称管理制度等,还有的是以内部会议、领导批示的形式来强化辅警的管理。这些制度对辅警的称谓、界定各不相同。有的称辅警、有的称协警,还有的称保安队员等。有的明确辅警的范围,有的概括性称辅警而未对辅警下定义或界定范围。各地辅警制度内容差别也较大,有的规定很简单,也有的规定较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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