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积金使用办法 重庆公积金的管理办法

  • 作者:叁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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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单列出来足以显示其重要性。公积金全称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出台的一项帮助职场人员购买或者减轻职场人员租房压力的一项福利性保障政策。虽然这是一项全国性政策,但是各个地方的政策还是有所不同的。重庆市政府自然也是要求各个单位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那么重庆市公积金使用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汇博招聘小编来为你一一解答吧!

一、重庆市公积金使用办法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经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积累的公积金本息。

第十九条 职工在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和自筹资金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仍不足时,可使用直系亲属中职工的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书面同意,交缴单位认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第二十条 职工使用本人或使用本户成员以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提取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职工的户名内。

第二十一条 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填报申请书,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单位申请额度不超过本单位缴交公积金余额的80%;个人申请额度不超过购建款的50%。借贷公积金必须按时归还,不按时归还要加收逾期利息。

第十一条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管理本市各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各县(市)设立“分中心”负责该地区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的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中心”对“分中心”实行政策、业务领导。

二、重庆公积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筒称承办银行房贷部,下同)代办其结算和信贷等金融业务。

第十三条 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第一年内,职工个人公积金的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确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从次年起,按三个月定期利率计息。

如遇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房贷部每年6月向单位和职工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工可凭单位证明刭承办银行房贷部查询。

第十五条 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同时办理公积佥的转移手续,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户名内。

第十六条 在职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职工单位和个人均暂停缴交公积金,其结存公积金本息保留在原单位公积金户名内,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交公积金。

第十七条 在计算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缴交的公积金;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继承和遗赠的公积佥本息,对受益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重庆市公积金范围和对象

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实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及其职工,亦要执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从上面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看到,重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还是非常的方便的,只要你备齐了相关的手续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买房还是很方便的。而且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性福利政策,重庆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也是在不断的与时俱进,更新自身,管理办法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一切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人民而改变。好了,以上就是汇博招聘小编收集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在你做选择的时候有所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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