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办理手续 公积金的基本概况
- 作者:灵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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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九十年代,很多人都是和一家人挤在职工宿舍,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但是却不是自己的房子。到了现代,我们都知道如今国家正在飞速发展,百姓的生活水平正在逐步提高。久而久之,就有很多人流露出了对购房的需求,奈何没有足够的存款。于是这时国家出台了有关公积金的政策,这帮助了很多人的购房难的问题,给予了他们很大的归属感,这就像一只拥有自己的壳的蜗牛一样。不过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公积金的办理手续的。因此,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讲一下有关重庆公积金办理手续的情况。
一、重庆公积金办理手续
(一)个人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本(含首页,户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公积金交存证明原件;
6.购房合同和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已经结婚的还需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和结婚证复印件;
7.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8.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公积金住房贷款办理程序:
1.管理中心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贷款条件的,出据贷款审批表签订贷款合同;
2.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3.与委托银行签订银行借据和委托扣款协议;
4.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5.担保公司为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二、公积金的基本概况
(一)公积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3、福利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三、办理公积金的条件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情况是职工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1、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年以上;
2、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3、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所谓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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